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22-04-22 17:32:21 作者:admin来源:成考网
【导读】成教在线从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处了解到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公布了,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
第三条 为规范东华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入学后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 各类专业的学制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高起本学制为五年,专科学制为三年,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按修满专业教学计划学分的情况,学生在校有效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起本五至七年,专科两年半至五年,专升本两年半至五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恢复入学的申请报告,经学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院为学生办理学生卡。学生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考试、购买教材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卡,不得转借,凡遗失学生卡,应立即申请补办。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学生卡自动失效。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注册是对在读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在读学生都必须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在执行时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费用平均到每年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毕业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登录学习平台,并根据教材清单按需购买教材。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登入学习平台,将会影响教学活动和该学期学习成绩认定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听专题讲座、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任课教师通过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面授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统计,考勤成绩将计入平时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有考核成绩与学分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需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考查课程需提交期末大作业。
第十六条 课程期末考试(或期末大作业)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与平时作业等,一般占30%;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期末大作业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与平时作业等,一般占50%。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课程总评成绩在网上发布,学生自行上网查询。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十八条 考查课程没有补考;考试课程缺考或不及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在学期期末;补考通过以“60”分计。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的,相应课程成绩计“0”分。学校对其批评教育,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免考与课程重新修读
第二十条 具有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证明者,以及上海市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认定范围内的相关非学历证书者,可申请免考相应的课程。认定免考后的课程实行“免考不免修”。
第二十一条 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考试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须申请重新修读。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按规定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学分缴费后,方可重新修读课程。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学生本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修读,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申请与办理。入学后第二、三学期,学院接受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的转专业申请。所转入专业限于同层次、同类别的专业范围。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生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入新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由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转入非独立设置成人高校的;
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或院校;
本、专科不得互转;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转入学校把转学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转学申请批准后,学生应向学院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转学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已修的相同名称课程成绩予以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出国、生病或工作与学习冲突等原因暂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本人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休学申请,学生管理部门受理,经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有效学习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学申请、相关证明(因病休学,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及休学证明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情况及复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若遇教学计划调整,按新就读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原先取得的成绩予以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若无相同专业班级,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做转专业处理,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转入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全部学业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者;
累计休学已达两学年,再次申请休学者;
复学时无后续相同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学院根据学生已修学分数和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剩余学费。学生须凭校财务处出具的票据原件申请退费,退费计算日期以学生本人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交退学申请日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将退学申请提交学生管理部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取消其学籍。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批准退学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华大学学生申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由东华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按照《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授予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颁发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各类证书均由本人签名领取,不能代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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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dhu.edu.cn/48/02/c16838a215042/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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