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4-22 16:36:01 作者:admin来源:成考网
【导读】成教在线从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处了解到上海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公布了,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学校各部门:
按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 号)要求,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现印发该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授予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四类学士学位。新增本科专业如有归属其他学科门类,按照国家批准新设该专业时确认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籍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成绩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含 70 分);
(三)专业设定的“学位课程”必须合格,“学位课程” 不得免修免考;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
(五)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 420 分以上(含 420 分),或全国英语等级(3 级)考试(PETS-3)笔试合格。CET-4 成绩单、PETS-3 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读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三)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四)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
(五)自取得毕业证书(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一年以后提出申请者。
第五条 学位课程与学业水平测试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 “学位课程”。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自通过本专业所有 “学位课程”后至取得毕业证书(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申请,学院汇总审核后将准予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学业水平测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组织实施,“学业水平测试”的试题水平参照学校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
第六条 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一年内,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申请工作统一安排,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附加外语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单、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明、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核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专业、授予学位类别后统一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
第八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2 年执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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